继承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之一,当事人对继承的放弃,并不当然意味着对配偶财产权的侵害,或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构成擅自处分。
继承权的实现,除了要被继承人死亡这一基础事实外,实际上还应附有条件即被继承人不放弃继承权。这一点法律有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上有很明显的体现。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时,当然产生溯及力,溯及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就是:直接的导致继承丧失。这种继承丧失是在遗产(财产权)取得之前行使的,因此,就不存在因放弃继承权,而产生侵犯妻子(共有人)的共有财产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