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离婚,也是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诉讼离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一)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份;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
(五)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