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的确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但是首先必须确定被告系“动物饲养人”。如果被告不承认其为动物饲养人,你们又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这一点的话,就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了。
这个案件的前提是1、首先找到相关证据证实“被告系该狗的实际饲养人”。
2、如果这只狗还“健在”的话,可以向法庭申请对其再次检验。如果狗已经死亡,你们原有的检测结果法院也是会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