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人数达到五人的,每再增加三人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聚众斗殴二次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即: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
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之一的,可以
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
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三次以上聚众斗殴
属于多次;聚众斗殴达到二十人以上的,属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聚众斗殴人数达到二十人,每再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造成财产损失的;
(3)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或者存在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