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是家庭监护的有益补充,也可以缓解国家监护的压力。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法律行为,对未成年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等。
自愿担任监护人的社会组织要具有良好信誉、有一定的财产和工作人员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