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用房租赁。
1、房屋产有权必须清楚。
2、必须是自住有余。
3、凡私有房屋出租给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派驻机构使用的,应由房屋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代理租赁行为。
4、房屋租金由双方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租金标准,协商议定,不得任意抬高。
二、非住宅用房租赁非住宅用房租赁,是指以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为目的的房屋租赁。包括两类:
1、生产性用房,如工业、交通运输业务等部门的厂房、车间等;
2、经营性用房,如各类公司、银行、旅社、饮食服务等用房。
三、私房租赁合同以个人所有的房屋为租赁标的的合同。中国私房租赁是公民行使所有权的方式之一,受法律保护。房屋租赁合同是 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报所在地房管部门备案。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