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办理自愿离婚的程序如下:1、当事人携带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2、当事人携带上述证件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
第十五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