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
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农村居民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汉族一方到一方落户,居住在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的,适用前款第
(四)项规定。
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