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有效联系方式及联系电话;
(4)银行认可的质押物,以第三人所有质物作质押的,还需提供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质押物范围包括:借款人或第三人的由工行签发的储蓄存单(折)、1999年(含)以后工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记名式金融债券;银行间签有质押止付担保协议的本地其他商业银行签发的储蓄存单(折)、与工行签有质押止付担保协议邮政储蓄机构签发的邮政储蓄存单;工行代理销售的个人柜台交易记账式国债;与工行签有质押止付协议的保险公司签发的符合一定规定的个人人寿保险单等。
(5)在工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凭证;
(6)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