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药费。
医药费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正规医疗发票确定数额。
(2)营养费。
营养费是按照医生开具的营养需求诊断证明和相关费用支出证明确定数额。
(3)误工费、护理费。
误工费、护理费是根据受害人或护理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交通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陪护或者转院治疗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住宿费根据当事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以实际支出和费用或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计算。
(5)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是根据法医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受害人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生活支出或收入标准为基础计算。
(6)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7)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是根据当事人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为限的,包括物品的维修费、贬损费等,以受损物品的实际价值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