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拘留的时间一般为三天。即刑事拘留三天内,公安机关应当报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2、有特殊情况的,拘留时间可以再延长四天,然后再报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3、对于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嫌疑人,可以再延长至三十天。
4、当然,如果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的,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