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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地使用权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帮助5人 3.1w浏览 匿名 2021-03-23 四川南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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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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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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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登记的。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八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3、《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拍卖、招标和协议;
    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全文
    10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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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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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的无证建筑可以直接按违章建筑强拆吗?
未登记的无证建筑并不能直接按照违章建筑处理,这是不合理并且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上对于建筑的法律性质主要有合法建筑、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三种概念,并没有无证房屋的概念,因此不能将无证房屋作为认定违章建筑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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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建筑没有登记,会被按照违建强拆吗
不会。未登记建筑的补偿依据:其一,只要被征收人能够提供未登记建筑建造年限的有关证明文件,譬如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书面材料,那么涉案建筑就不是违法建筑,就依法应当给予补偿。其二,如果被征收人对前述“工作组”认定、调查、处理的结论不服,理论上不能直接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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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处职责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国家婚姻登记机关在其职能范围内所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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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房屋首次登记的要提交什么材料?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房屋首次登记的要提交的材料主要有申请登记人填写的符合规格的申请书,申请者自己各种合法身份证件,房屋在购买时所得到的土地使用证和当初允许建造该建筑的证明和报告,还有一些机关发放的测试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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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区分两种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及性质。
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在我国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附属设施所拥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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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二者所涉及的土地权限也有所区别。
宅基地使用权人所能使用的土地,仅仅局限于农村集体土地;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这里所提到的建设用地,特指国家所有的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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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实际控制权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意义上,对房产的实质占有权并不仅限于实际居住和利用,而是指房产处于权利人的实际管控范围之内。
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房屋准住通知单以及相应的房门钥匙等充分的证据,便足以证实他们已经实际占有了本案所涉及到的相关房产,不论该房产目前是否处在施工建设阶段并未经过竣工验收手续。
普遍而言,当人们成功获取房产的钥匙,并且完成了物业的入住手续时,就应当被视为已经对该房产产生了事实上的管理和支配权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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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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