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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返还原物 物为无权占有人占有时,物权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其主要内容有: 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人不限于所有人,其他物权人也包括在内。 2.返还原物的义务人。无权占有物的人是返还原物的义务人。 3.返还原物与赔偿损失的关系。返还原物和损害赔偿是互相支持、互相补充的关系。
二、确认物权 当物的权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物权人可以请求确认物权。 请求确认物权的争议,一是权属争议;二是内容争议。 确认物权往往是适用其他物权保护方式的逻辑前提。
三、排除妨害 他人对物实施了某种妨害,以至于影响了物权人充分行使物权,物权人可要求妨害人停止妨害、排除妨害原因。 排除妨害的适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物权人占有着物; 2.物仍然存在; 3.物的占有和使用受到妨害,不能实现物权的应有功能。 排除妨害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四、消除危险 对物权的侵害虽未发生,但发生侵害的危险现实地存在,为防止侵害的发生,物权人可以请求他人消除侵害危险。 消除危险适用的条件包括: 1.侵害尚未实际发生,只是存在发生的可能性; 2.侵害的确实可能发生,危险不是虚构的而是现实的; 3.侵害的发生将使物受损,将影响物权人行使物权。 消除危险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五、恢复原状 物遭到他人的侵害,如果能够修理或替换,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修理、替换,使物回复到原来的状态。 适用恢复原状方式的前提是存在修理或替换的可能。 恢复原状不能造成侵权人过重的负担,如果恢复原状会造成侵权人不合理的经济负担,应当适用赔偿损失的物权保护方式。
六、赔偿损失 物权受到侵害,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金钱以弥补自己损失。 传统物权理论认为赔偿损失是债权保护方式不是物权保护方式,这是一种人为的区别,没有任何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