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能因父母犯罪而剥夺子女就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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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学校因此剥夺未成年人就学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向,请求依法判决学校归还就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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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延误了未成年人就学,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以同时向请求经济赔偿。《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