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江西省高级人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24日联合印发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该规定具体内容有: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4、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本规定于2021年4月4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