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从执法准则、行为规范方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提出的基本要求。 依法办案,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准确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程序办理案件。公正办案,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要体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这一执法理念,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处理各种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大公无私。同时,公正办案还包含公平的内容。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对各方当事人一律平等对待,不偏不倚,不能让执法的天平失衡。严格办案,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首先,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办理治安案件,既不能超越职权、,也不能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管不问。
其次,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步骤办理治安案件。每一道程序、步骤都要合法,不得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也不得有省略程序、步骤的情况发生。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既有实体内容,也有程序内容,包括调查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和执行处罚决定等一系列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一定要对执法程序予以高度重视,严格履行办案手续,遵守程序规定,提高执法水平。高效办案,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在依法、公正、严格的基础上,还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执法的效率,应当做到及时办理治安案件。 文明执法,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以理服人,以法服人,而不是以权力压人,要讲究语言、行为的方式,讲究工作方法,使被处罚人服气服法,人民群众满意,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全心全意的宗旨,做到人民公安为人民。将文明执法作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准则和行为规范,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个别公安民警受传统思想影响,思想严重,执法态度冷、横、硬、冲,执法方法简单粗暴,行为举止不够端庄等问题。不得,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要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私利。在执法实践中,发生过个别公安民警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谋取私利办案的现象,这些都是严重违背职责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对于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要真正做到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案,做到文明执法,不,就必须彻底转变执法观念。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改变“衙门”作风,树立公仆意识,增强服务意识,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切实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只有这样,才能在执法活动中做到急人民群众所盼,帮人民群众所需,解人民群众所难,助人民群众所求。要提高广大公安民警的执法业务水平,提高执法质量,强化执法意识,使执法活动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同时,还要进一步强化制约机制,多角度、全方位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规范和制约,从根本上保障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案和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