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怎么办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作了特别规定,公司与股东财产发生混同,并且不能证明公司财产性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法律上是的法人,公司法人的人格于任何个人,包括公司的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主要体现在公司有的财产、能够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而与公司的股东并无直接联系。基于这种法人人格性,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债权人也只得向公司主张债务,而不能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