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都可以列为被上诉人的。
解析:
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在上诉时,应将与当事人存在权利义务分担争议的其他当事人列为被上诉人,另外的当事人可按原一审诉讼地位列明(如一审中是被告,则可以在上诉状中列为:原审被告)。
而如果上诉的当事人应如何列明当事人不确定的,也可以将所有的其他当事人都列为被上诉人,是后可由二审法院依职权来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