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事项有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伤情严重构成伤残的,还可以主张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伤残鉴定的费用。
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需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3、交通事故按照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赔偿责任,按照责任划分区分赔偿比例。
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又不承担事故责任即无责的,承担无责赔偿责任,即负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