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因此
A不愿意分房与父母大吵,当时邻居,包工头(建框架还欠下3万工钱),A的叔叔(母亲的兄弟),哥哥(妻子的哥)都知道,了解实情(叔叔,哥哥也劝说来8000要二层楼不合理,不于支持),父母不同意,到处去闹(找包工头要扣下房产证,找A吵架...),最后迫于无奈,在父母言语被迫之下(A本着赡养父母以及自己是长子照顾弟弟等等心软),写了一张合约内容:每层楼房主体框架由父母定价为2万5,三,四楼分
B
C所有,父母来8000,B
C各占4000,B再来8000,于下债务B
C各自承担还A。二十年期间,B
C各自装修房子以及多次以各种理由还钱A(包括A女儿入院花费,B
C搬走后出租的由A代收房租,加装水电费,已返清A的债务(B=13000,C=21000)),2021年,现在父母相继善终,B从商,有两套房(结婚后,岳父的宅基地合建后分两层)出租,现依然住在三楼,C从政,某地方正局长,早已搬进花园,四楼出租,A年迈退修多病,见二十多年已尽了责任(照顾父母讥供罐佳忒簧闺伪酣镰,弟弟情况也好)致此致终A不同意分房子于B
C被迫写下合约,房子是A所建,应该属于A所有要求收回房子过退修生活。多次协商,B
C以当年合约为由房子是三兄弟出资合建,欠的25000已付清,房子以及土地使用权明确是属于他们共同所有的不同意归还,致于当年房子外的公共装修费以及到现在的维修费(楼梯,公共墙,大门,电线等等)愿意现在以当年的价格算清还A。目前为此,地的所属使用权(属于当年代办的亲戚,有合约说明已转给A使用),楼的所有权属于A(政府部门的登记是属于A所有当年没去办变更,以及房子蓝本所属A)。当时写下合约的性质也只是为了安抚两位父母,不希望他们做出过激的事情,因当时已表明要死要活,都要把房子给他们两个小儿子,也就没办法的事情写下合约(合约里A并没有签名作实,并注明是父母核算后定价每层2万5,并不是A所提出,基本可以认为是父母所述A只是代笔),两位父母在世A也一直不敢提这事,B
C要收租就收,要住就住,A也就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