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光女儿的土地可以保留,连父母生前的土地,也可以继承其应有的份额。如果是独生子女,可以将父母的承包经营权完全继承。直至承包期已满为止。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依照这一法律依据,可以得知,女儿的承包经营权不可以剥夺,我国的农村土地是以家庭承包为主体的,而不是以个人为主体发包的,既然,原家庭成员没有完全消失,那么,女儿就有权继续经营过世老人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