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
(三)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已审核的档案转移通知书和介绍信。2、办理条件:
(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3、办理程序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失业人员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由原单位开据《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交失业人员本人。失业人员应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