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劳动法》等法律规定: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员工的工资的行为,超过工资支付规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三、因此你所说的情形,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