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受贿罪起刑点数额为三万元,将赃款赃物用于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1、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