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终止后,调解组织或调解员与进行工作交接时包括以下方面: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特邀调解员应当将调解协议提交人民备案。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规定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应依法受理。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特邀调解员应当向人民提交调解协议,由人民法院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结案。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委派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将当事人的状等材料移送人民;当事人坚持诉讼的,人民应当依法登记立案。委托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当及时转入审判程序审理。调解未达成协议转入审判程序的,还应当注意调解员角色冲突与证据限制的问题。特邀调解员不得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担任该案的人民陪审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的妥协或承认,不得在诉讼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是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