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从生产许可、操作规程、储存运输、使用操作、最终处置等各个环节予以严格把关,防止流入社会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从而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所以,我国在对危险物质加强管理的过程中,要求一旦发生这些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情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追查。为了防患于未然,将危险物质的危害可能性降至最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作出了治安管理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