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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中介人员可否成为中介共犯

帮助5人 4.2w浏览 #刑事辩护 匿名 2021-03-26 湖北孝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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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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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中对非法占有的认定,中介人员可否成为共犯
    一、犯罪中对非法占有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一是要查被告人的口供;二是通过客观行为来分析,如动用公款的手段、对帐目的处理、公款的用途,是否有归还能力,是不想还,还是不能还?如采用支取公款不记帐,销毁支票存根和银行对帐单的手段将自已经管的巨额公款支出使用,虽然部分公款被挥霍,但没有采取平帐或销毁帐目等其他手段改变公款的所有权,此后还陆续归还少部分,这就表明被告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不是罪。
    二、中介人员可成为共犯吗
    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中,国家工作人员隐匿国有财产实施,需要中介组织人员在评估过程中作虚假验资、评估、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文件。那么,中介组织人员是否因而成为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罪的共犯呢?我们认为,从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来看,似乎应当作出肯定的回答。但是,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看,则应当作出否定的回答。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在笔者看来,刑法总则的规定在总体上对刑法分则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但是,当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应视为总则指导的例外,不能借口总则的相关规定而排斥特别规定的适用。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原本就是相关犯罪的帮助犯,比如行为人将虚假证明文件提供给他人虚报注册资本,原本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帮助犯;将虚假证明文件提供给他人用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原本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帮助犯;将虚假证明文件提供给他人为隐匿国有资产服务,原本是罪或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帮助犯,但是,刑法既然已经将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为罪,那么对于这种行为就不能再以相关犯罪的帮助犯定罪处罚了,否则,特别规定就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帮助作虚假验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人员,应当直接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而不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帮助犯而成为其罪的共犯。
    三、多少构成犯罪
    1、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全文
    12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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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受贿罪共同犯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从犯罪主体层面上来看,贪污罪中的至少有一名被告应为公职人员。作为一种针对性极强的职务犯罪类型,贪污罪的承担者被设定为特定的个体。在独立的犯罪行为中,这类主体务必是符合特定要求的个体。在贪污罪的情境里,承担者的人数可能包括两个或者更多个的公职人员,同时它也允许包括了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在内的混合参与。
其次,从他们对国家廉政体系的侵害来看,所有的被告都对这个目标有着明确的共识。贪污罪的核心在于对国家廉政建设制度的破坏,这也是贪污罪最为显著的特点。尽管在共同贪污罪的案例中,有些被告并非公职人员,他们自身并无职务上的优势可供利用,无法直接触及到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然而,他们在共同贪污罪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如教唆、协助等,与公职人员形成紧密的联系,通过公职人员的行为来实现这一目标。因此,无论在共同贪污罪中,被告是否属于公职人员,他们的犯罪行为所针对的目标都是相同的,那就是国家的廉政制度。
再次,从主观方面来看,所有被告都存在着共同实施贪污罪的意图。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所有被告都在积极地协作以完成贪污罪。在共同贪污罪的情境中,各个被告之间可能会有不同的职责划分,而不是像在单一主体的贪污罪中那样,被告仅限于实施贪污行为,而是呈现出多样化的行为模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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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贪污罪中一人矢口否认
10w+浏览2024-09-27
贪污罪受贿罪共同犯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从犯罪主体层面上来看,贪污罪中的至少有一名被告应为公职人员。作为一种针对性极强的职务犯罪类型,贪污罪的承担者被设定为特定的个体。在独立的犯罪行为中,这类主体务必是符合特定要求的个体。在贪污罪的情境里,承担者的人数可能包括两个或者更多个的公职人员,同时它也允许包括了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在内的混合参与。
其次,从他们对国家廉政体系的侵害来看,所有的被告都对这个目标有着明确的共识。贪污罪的核心在于对国家廉政建设制度的破坏,这也是贪污罪最为显著的特点。尽管在共同贪污罪的案例中,有些被告并非公职人员,他们自身并无职务上的优势可供利用,无法直接触及到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然而,他们在共同贪污罪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如教唆、协助等,与公职人员形成紧密的联系,通过公职人员的行为来实现这一目标。因此,无论在共同贪污罪中,被告是否属于公职人员,他们的犯罪行为所针对的目标都是相同的,那就是国家的廉政制度。
再次,从主观方面来看,所有被告都存在着共同实施贪污罪的意图。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所有被告都在积极地协作以完成贪污罪。在共同贪污罪的情境中,各个被告之间可能会有不同的职责划分,而不是像在单一主体的贪污罪中那样,被告仅限于实施贪污行为,而是呈现出多样化的行为模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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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受贿罪共同犯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从犯罪主体层面上来看,贪污罪中的至少有一名被告应为公职人员。作为一种针对性极强的职务犯罪类型,贪污罪的承担者被设定为特定的个体。在独立的犯罪行为中,这类主体务必是符合特定要求的个体。在贪污罪的情境里,承担者的人数可能包括两个或者更多个的公职人员,同时它也允许包括了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在内的混合参与。
其次,从他们对国家廉政体系的侵害来看,所有的被告都对这个目标有着明确的共识。贪污罪的核心在于对国家廉政建设制度的破坏,这也是贪污罪最为显著的特点。尽管在共同贪污罪的案例中,有些被告并非公职人员,他们自身并无职务上的优势可供利用,无法直接触及到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然而,他们在共同贪污罪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如教唆、协助等,与公职人员形成紧密的联系,通过公职人员的行为来实现这一目标。因此,无论在共同贪污罪中,被告是否属于公职人员,他们的犯罪行为所针对的目标都是相同的,那就是国家的廉政制度。
再次,从主观方面来看,所有被告都存在着共同实施贪污罪的意图。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所有被告都在积极地协作以完成贪污罪。在共同贪污罪的情境中,各个被告之间可能会有不同的职责划分,而不是像在单一主体的贪污罪中那样,被告仅限于实施贪污行为,而是呈现出多样化的行为模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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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受贿罪共同犯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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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犯罪主体层面上来看,贪污罪中的至少有一名被告应为公职人员。作为一种针对性极强的职务犯罪类型,贪污罪的承担者被设定为特定的个体。在独立的犯罪行为中,这类主体务必是符合特定要求的个体。在贪污罪的情境里,承担者的人数可能包括两个或者更多个的公职人员,同时它也允许包括了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在内的混合参与。
其次,从他们对国家廉政体系的侵害来看,所有的被告都对这个目标有着明确的共识。贪污罪的核心在于对国家廉政建设制度的破坏,这也是贪污罪最为显著的特点。尽管在共同贪污罪的案例中,有些被告并非公职人员,他们自身并无职务上的优势可供利用,无法直接触及到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然而,他们在共同贪污罪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如教唆、协助等,与公职人员形成紧密的联系,通过公职人员的行为来实现这一目标。因此,无论在共同贪污罪中,被告是否属于公职人员,他们的犯罪行为所针对的目标都是相同的,那就是国家的廉政制度。
再次,从主观方面来看,所有被告都存在着共同实施贪污罪的意图。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所有被告都在积极地协作以完成贪污罪。在共同贪污罪的情境中,各个被告之间可能会有不同的职责划分,而不是像在单一主体的贪污罪中那样,被告仅限于实施贪污行为,而是呈现出多样化的行为模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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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他们对国家廉政体系的侵害来看,所有的被告都对这个目标有着明确的共识。贪污罪的核心在于对国家廉政建设制度的破坏,这也是贪污罪最为显著的特点。尽管在共同贪污罪的案例中,有些被告并非公职人员,他们自身并无职务上的优势可供利用,无法直接触及到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然而,他们在共同贪污罪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如教唆、协助等,与公职人员形成紧密的联系,通过公职人员的行为来实现这一目标。因此,无论在共同贪污罪中,被告是否属于公职人员,他们的犯罪行为所针对的目标都是相同的,那就是国家的廉政制度。
再次,从主观方面来看,所有被告都存在着共同实施贪污罪的意图。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所有被告都在积极地协作以完成贪污罪。在共同贪污罪的情境中,各个被告之间可能会有不同的职责划分,而不是像在单一主体的贪污罪中那样,被告仅限于实施贪污行为,而是呈现出多样化的行为模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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