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是负事故全部责任。
摩托车与小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应由交警部门根据当事人是否存在交通违章行为、及相应的交通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间的因果关系的大小来认定责任,与事故当事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没有必然的联系。
对于当事人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由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另行予以行政处罚: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
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
第一项、
第三项、
第五项至
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