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在受理和审查两个阶段、共计十一种情形下,将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一,人民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发现存在以下五种情形时,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不属于人民主管范围的;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管辖的;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第二,人民经审查,调解协议存在以下六种情形的,也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违反自愿原则的;内容不明确的;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