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3款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失票人应在进行挂失止付通知后的次日起3日内,向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讼,并向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提供已经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讼的证明。否则,3日期满后,挂失止付通知失其效力。此时,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若按票据的记载事项付款,发生冒领的,对其付款不负责任。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失票人进行挂失止付通知后3日内收到失票人向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讼的证明,在3日期满的次日起收到的停止支付通知时,按照的停止支付通知办理止付;未收到的停止支付通知书的在12日期满后,挂失止付通知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