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纠纷中。沈明亮醉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致使黄某受伤,根据上述规定,黄某有权要求沈明亮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但该保险公司向黄某赔偿后,有权就赔偿金额向沈明亮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