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1.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由于污染环境所引起的,因而该责任的构成首先必须有污染环境行为的存在。所谓环境污染,是指人类在生产、科研、生活及其活动中,将过量的有毒、有害物质排入环境中,大大超过环境自净能力,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产活动,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污染环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排放有害物质和有害废弃物,散发有害气体、粉尘,传播噪声、颤动,散漏化学毒品或放射性物质等。
2.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污染环境的行为必须造成了损害后果,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才能成立,这种损害事实主要表现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的损害,以及对人的正常生产、工作、学习、生活造成的妨害(也称环境适用度的损害)。环境污染致人的损害,一般具有复杂性、隐蔽性、性、持续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是由于行为人的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的,即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才能成立。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复杂性,隐蔽性、性、持续性和广泛性等特点,加之环境污染损害往往涉及许多高深的科学知识,甚至属于科学未知领域,因此,在许多情况下,要查明损害的原因,确定损害与污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十分困难,甚至会陷入无谓的“科学论争”之中。为了解决上述因难,一般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即采用推定原则认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
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据此,自然灾害作免责条件必须是不可抗拒的,而且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此外,损害必须完全是由于自然灾害引起的。如果自然灾害不是引起损害的全部原因,则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2.其他免责条件。我国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还规定了以下一些免责条件:
(1)战争。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战争行为是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免责条件。
(2)第三人过错。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如果污染损害是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第三者应承担责任。按照侵权法的一般原理,第三人的过错作为免责(减责)条件,应该同样适用于大气污染的责任。
(3)受害人的过错。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所致,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4)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为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损害时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