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以商品广告、商品说明书等形式对商品的质量状况作出说明的,应当保证其提供商品的实际质量与该商品说明中表明的商品质量状况相符;销售者以展示其实物样品的方式销售其商品的(如以家具展销会的方式出售家具),其售出商品的质量状况应当与其展示的实物样品相符。经营者出售的商品的质量与商品说明、实物样品不符的,也属于违反经营者对出售商品质量保证的义务,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近年来,由于商品房预售制度自身的特点,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时有时会遇到本项情形。例如,消费者某甲通过预售方式购买了某市中心区一套商品房;但在交房验房时,却发现实际房屋明显不符合开发商在签合同时用来说明房屋状况的平面图纸标注:房屋客厅位置多出了一根柱子,这不仅看着难受,也影响房屋使用。消费者某甲向开发商要求适当赔偿,但开发商却以房屋质量没有问题,多出的支柱还增加了安全系数为借口,拒绝赔偿。后来经过当地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开发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背之前对房屋状况的承诺,最终还是给了消费者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