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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否有终局制度

帮助5人 4.3w浏览 匿名 2021-03-27 山西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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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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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如何理解劳动能力鉴定两级终局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劳动能力鉴定中设立两级鉴定的形式,主要是给申请人提供再次鉴定的救济渠道。因为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有可能会出现鉴定的有失公允或者申请人主观认为鉴定的结论不客观公正的情况,给申请人提供再次鉴定的机会,不仅体现了劳动能力鉴定从程序上的科学性,也体现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公正性。
    申请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这是一个时效性规定。如果申请人超过了15日才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同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不可诉的。
    劳动能力是人进行生产活动的能力,包括体力和脑力两个方面,是体力和脑力的总和;是劳动者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即法律上所指的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行为能力丧失者意味着其不再具有劳动的能力。
    在法医学实践中常需要对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及伤害案件中的受伤者、患有精神障碍者进行劳动能力的评定。我国目前已有较为完善的各类评定标准,例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职工非因工伤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等,其中均有关于智力和精神伤残所致劳动能力丧失的标准。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是根据其完成公益性劳动的可能性来进行评价。
    全文
    9 202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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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仲裁裁决终局制度?
当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做出了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如果说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结果不服的情况下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在提起诉讼后也是需要在十五天提出的,如果说当事人对仲裁裁决认可时也是可以选择仲裁生效,如果对方不执行也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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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离婚后怀孕可以申请复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离异之后,若意外得知自己已经怀有身孕,那么此时便可与前配偶进行深入且真诚的沟通,从而商讨是否需要提出复婚申请。
或者,待孩子出生以后,父母亦有权向对方提出子女抚养问题,要求其履行相应义务提供必要经济支持。
但须注意的是,一旦经过正式登记,便无法轻易撤回原有离婚判决,也无法恢复到原来的婚姻状态,除非当事人重新注册结婚。
面对以上状况时,具体的处理方式应当视实际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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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复议终局裁决吗?
环境行政复议是属于终局裁决的,只要对行政复议的裁决有任何不服的,那么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被侵权的公民就需要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样才能确保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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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实行终了的中止是怎么回事
[律师回复] 解析:
若行为人在实施犯罪预备阶段过程中,尚未开始实行犯罪之际即主动终止其违法行为,此种情况应归类为预备状态的中止。
另一方面,倘若行为人已实际开始进行犯罪活动且在执行犯罪的过程中停止犯罪,此时所涉及的便是犯罪实行状态的中止领域。
关于中止犯,根据法律规定,若行为人并未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伤害或损失,那么司法机关应该依法免除其刑事责任;
若是其行为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害,那么司法机关应对其减轻刑罚。
关于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行为。
这意味着无论是在犯罪预备阶段还是在着手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亦或是在犯罪尚未完全结束前,都可以构成犯罪中止。
其次,必须是犯罪分子自愿放弃继续犯罪或者是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常见的执行和解、撤销执行申请等,法院一般会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的情况下,如果需要启动执行程序,需要另行立执行案件,而不是恢复原来的执行案件。再次申请受申请执行2年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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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局的情况有哪些?
受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选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决定,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公安机关不许可集会、游行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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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社保局的职能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解析:
社保局的重要职能包括:
1、根据构建全面、严谨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的整体需求,遵循各类相关法律法规及指导方针,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申请予以登记确认、核实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情况、开展保障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以及处理保险关系的建立、停滞、转移、续存和终结等事宜的具体运作规程与规范,并依此展开实际操作;
2、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涉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以及个人账户等业务领域的工作规范,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实施;
3、编制全省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计划,负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取、支付、管理、运营以及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
4、负责经办各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及省属驻济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5、汇总编制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报告;
6、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遵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7、制定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规范,承担社会保险待遇的核定以及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各项工作;
8、承担相关地域内社会保险信息与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以及管理工作;
9、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制度,待获得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健全防范欠缴、拒缴、瞒报社会保险费以及虚报冒领保险待遇的工作制度等。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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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前置不终局是什么意思
复议前置不终局意思:复议前置指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不终局指行政复议结果并不是最终结果,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选择但不终局是说你可以选择复议或者诉讼,但选择复议后就不能再诉讼了。复议前置且终局是说必须复议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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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西安市交通事故认定行政复议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交通事故行政复议程序如下:
1.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亦可选用口头陈述。
对于口头申请的情形,行政复议机构应在现场详细记录申请人的个人资料、行政复议主张、申请行政复议的核心事实、依据及提出日期等重要信息。
2.若对县级以上各地各级人民政府直属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措施有异议,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解决途径,既可向该部门所在权限层次的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针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有不满,则需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严格审核。
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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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局的案件有哪些?
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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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2024山东工伤案件劳动仲裁是否终局裁决
[律师回复] 解析:
仲裁方法施行一裁终局的规则体系。
所谓“一裁终局”,即是指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纷争,自经过仲裁机构的细致审慎调查与公正裁判之后,其结果便立即宣告终结,且此种裁定具备不可否认的最终法律效力。
裁决作出之后,若当事人对同一事项再次提出仲裁申请或者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此类请求将不再由仲裁机构或者司法机关接纳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于未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能否一裁终局分如下情形:
一、因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争议属于一裁终局。

二、对于工伤待遇的纠纷:
工伤医疗费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是一裁终局;
其他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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