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
②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③此种事故发生的区域范围,既包括公路、城市街道、也包括胡同(里巷)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④事实依据是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由于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法规只对“交通事故”作了规定,而未对“机动车事故”作出规定,因此,“交通事故”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机动车事故”只是一个事实概念。《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按该规定,交通事故可分机动车交通事故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该法并没有规定交通事故只能由第三人造成。事实上存在单方交通事故,即交通事故纯粹是自己造成的,根本不涉及他人。法律既然没有规定因机动车发生的事故属于还是不属于机动车事故因此只能根据事实情况来判断,如果认为因机动车发生的事故都不属于机动车事故,这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机动车事实上就是因为机动车而发生事故。所以驾驶摩托车摔倒属于机动车事故,受伤是因为机动车事故造成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当然,如果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的事故发生在2004年1月1日前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是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在《工伤保险条例》之前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则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才应认定为工伤,只要自己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以上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