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来看,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询问查证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在办理治安案件时,采取、打骂、侮辱等手段的;违反法律规定,对不应当给予拘留处罚的给予拘留处罚;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的处罚;违法处理收缴、扣押的财物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有上述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首先应当赔礼道歉;然后对于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不管是公安机关行使职权违法,还是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行使职权违法,只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都有权要求赔礼道歉,要求依法予以赔偿。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责任是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发生国家赔偿的原因,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也就是说,国家仅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侵权行为,不发生国家赔偿问题,而应当由该机关或者该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另外,侵权行为要发生损害后果,且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也不发生国家赔偿的问题。关于损害,必须是现实的、直接的损害,对将来有可能受到的损害则不能包括在内。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直接向作出具体决定的有关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经核查后,认为其请求合理的,应当对本部门及其人民警察因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失予以赔偿。二是,在依法向有关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出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经复议认为原作出的决定是错误的或者有违法的情形,在作出撤销、变更原行政决定或者确认原行政决定违法的同时,决定原作出行政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赔偿。三是,在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时,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不予赔偿时,单独就损害赔偿问题向人民提讼,由人民判决原予以赔偿。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民警察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样可以对人民警察依法办案起到更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根据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特别是对人身造成损害的,都应当采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对于其他的责任形式,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原财产仍在的,或者恢复原状比较容易的,可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对于非法处以的罚款、非法扣押的财物以及非法追缴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如果应当返还的财产有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的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应当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于违法吊销许可证的,应当赔偿所引起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以及其他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直接损失。对于错误拘留或者违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需要赔偿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