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工人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本通知限定,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工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持续交费不够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工人分娩前持续交费不够9个月,分娩之月后持续交费满12个月的,工人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准则为申请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工人月交费平均薪水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因此,您应可正常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领取,需要于每月5至25日由参保公司携带《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定点医疗组织出具的婴儿出世证明、医学诊断证明书(以上手续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外埠人员同时提供《北京市工作寓居证》(原件和复印件盖公章)、《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拥有外埠生育服务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到支付部解决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