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集资犯罪在刑法中不是一个单一的罪名,而是一个罪名体系。根据《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通常认为,非法集资犯罪在刑法中可能适用的罪名主要有七个,分别是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4条第1款规定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224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活动罪以及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其中,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加重罪名,也是刑法重点打击对象,其区别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非法集资犯罪,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更重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