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规定,天津市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r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r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以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个月。rr所在单位没有参保的,均由所在单位支付。rr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