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服义务兵役的士兵有如下经济方面的优抚政策:
1、每年的优待金,有地方政府(民政局)发给军属家庭;
2、退伍金,由部队在你退伍时一次性发放;
3、11年前入伍的城镇户口持安置卡享受相关安置政策,不安排工作的通常由民政局发放“安置金”,也叫“自主择业补偿费”等等。作为97年退役的非农户口应该有安置卡,可到民政部门查询当年发放安置卡的名单(入伍时因某些原因自愿放弃安置卡的除外)。
《士兵退役安置条例》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