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方先生与A在相识二年后,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但婚后不久A便与前男友同居,并将方先生诉至,要求离婚。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审结了此案。原告A称,原告与方先生于2004年相识,因方先生说其单位要提升一批领导,其中一个条件是要有北京户口或配偶有北京户口。在方先生的哀求和欺骗下,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没有感情,婚后也未共同生活,故请求依法解除双方之间有名无实的痛苦婚姻。被告方先生称,两人是有感情的,A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其有第三者,只要A能回心转意,自己欢迎她回家。经审理认为,A与方先生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婚后不久即分居生活,尤其是A与他人非法同居,违背了夫妻间应当相互忠诚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间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对此,A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受到谴责。方先生虽不同意离婚,但因双方感情已破裂,已没有必要再勉强维持双方名存实亡的婚姻。故判决准许A与方先生离婚,A给付方先生精神损失费八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