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10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本罪案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如果行为人多次的,或者行为中既包括索取、收受财物,又包毛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将其数额累计计算。
(2)如果行为人收受的贿赂中既包括现金,又包括物品的,应将物品依法折算成人民币后再累计计算,物品价格难以确定或者认定意见不一致的,应该按照1997年4月22日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机构进行估价。如果收受的现金中包括外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折算成人民币计算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