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也要受《侵权行为法》约束,受害方有权请求适用普遍侵权行为受害方可以主张的权利以保护,即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排除危险、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
3,若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可能够趁犯罪,受刑事处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