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明确说明一点,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及其特殊的情况,在此期间男方是不允许提出离婚的。
其次,如果女方同意离婚,那么双方离婚后,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同时,由于该案例涉及的孩子才三个月,那么原则上应该跟随母亲生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其次,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的若干意见》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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