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属于三人以上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则视其情节可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例如,致医疗机构内的人员受到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公私财物遭受严重损毁;扰乱的时间长、纠集的人数多,致使医疗机构的工作秩序受到严重破坏,诊疗活动无常进行;或者堵塞交通致使车辆、行人不能通过,破坏交通秩序影响通行安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