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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特征是什么?

帮助5人 3.1w浏览 匿名 2021-03-29 云南大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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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信托财产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信托是一种为他人利益而转移财产并加以管理的制度。信托财产作为其载体,具有下列特征:
    1、转让性。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财产由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为前提条件。因此,信托财产的首要特征是转让性,即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信托人支配的可以转让的财产。
    信托财产的转让性,
    首先要求信托财产在信托行为成立时必须客观存在。如果在要设立信托时,信托财产尚不存在或仅属于信托人希望或期待可取得的财产,则该信托无法设立。
    其次,要求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属于信托人所有。如果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虽然客观存在,但不属于信托人所有,则因信托人对该财产不享有处分权而无权将其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无由成立。
    第三,信托财产的转让性要求凡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财产,都不能成为信托财产。
    2、物上替代性。物上替代性是指任何信托财产在信托终了前,不论其物质形态如何变换,均属于信托财产。例如,如在信托设立时信托财产为不动产,后因管理需要受托人将其出售,变成金钱形态的价款,再由受托人经营而买进有价证券。在这种情况下,信托财产虽然由不动产转换为价款,再由价款转换为有价证券,在物质形态上发生了变化,但其并不因物质形态的变化而丧失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财产的物上替代性不仅使信托财产基于信托目的而在内部结合为一个整体,不因物质形态的变化而丧失信托财产的性质,而且使信托财产在物质形态变化过程中,不因价值量的增加或减少而改变其性质。
    3、性。信托财产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的财产。就信托人而言,其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从而使信托财产完全于信托人的自有财产。就受托人而言,其虽因信托而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由于他并不能享有因行使信托财产所有权而带来的信托利益,故其所承受的各种信托财产必须于其自有财产。
    如果受托人接受不同信托人的委托,其承受不同信托人的信托财产也应各自保持相对。就受益人而言,其虽然享有受益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即使信托法律关系终了后,信托人也可通过信托条款将信托财产本金归于自己或第三人,故信托财产也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由于信托财产在事实上为受托人占有和控制,故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性的维持主要是通过区别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来体现的。
    全文
    6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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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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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特征包括什么?
信托财产的特征包括:转让性、物上替代性以及独立性。在我国的信托财产的管理的规定中,我国的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就信托人而言,其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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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合同产权纠纷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房地产合同纠纷方面,首要步骤是在争议双方之间展开友好交流与协商的过程。
倘若未能妥善地达成共识,那么按合同所明确规定的争议解决途径来处理便是理所当然的选择。
若合同中已明确规定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关进行裁决,那么我们必须严格遵循这一规定,向相应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然而,如果合同并未包含仲裁条款或是该条款被判定为无效,那么我们便需要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解决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房地产合同纠纷属于典型的不动产物权纠纷,因此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类纠纷的诉讼管辖权归属于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若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仲裁条款或者该条款被判定为无效,合同当事人仍有机会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仲裁事项。
但若合同当事人无法就仲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那么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将归属于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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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特点是什么?
信托财产的特点是:转让性、物上替代性以及独立性。在信托财产的设立的规定中,如果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信托财产尚不存在或者是信托财产虽然客观存在,但是不属于信托人所有,则因信托人对该财产不享有处分权而无权将其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无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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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信托的特性有哪些
首先 财产权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的。其次 委托人必须具有财产权的处分权。信托关系的设立,必将伴随着权利的转移,这就要求委托人必须对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权利拥有完整处分权。再次 权利必须真实存在且特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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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的回迁房过户给老公是共有财产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该房产应归属于双方共有财产范畴。
房屋作为一种不可移动之物,其所有权认证标准是依据房屋产权证明证书进行登记的。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添加配偶姓名至房产证上的行为,均视为行为人对自身财产的合法处置,即赠予给配偶,故此,此类情况下的房产理所当然地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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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全款房产抵押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依照法律规定,对婚前财产进行了合法抵押之后,此类资产便不再被视为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责任范围内。
在结婚之前所背负的债务通常被认定为个人债务,而那些经过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者其中一方在事项发生以后予以追认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产生的债务,则被视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然而,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产生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那么这部分债务将被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
但若债权人能举证证实这笔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那么这笔债务仍可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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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信托的定义和特性是什么
财产权信托,也称为权利信托,是以财产权为信托财产所设立的信托关系。财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首先财产权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的。其次委托人必须具有财产权的处分权。再次权利必须真实存在且特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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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起诉小三返还财产需要哪些证据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原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三返还财产之际,需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
转账记录及消费明细。
这部分证据旨在证明你的丈夫/妻子曾对第三者实施过大额转账操作或者有购买房产、车辆等高价值商品的消费行为。
相关交易的流水或凭证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财务共享证据。
它将用来展示你所指控的赠予对象实际属于你们夫妻二人共同拥有的财务状况及资产,其中包含共同财产的详细列表。
再者,赠与行为的证据。
此项证据需明确揭示出第三者已经接受且实际获得了你丈夫/妻子所给予的夫妻共同财产,比如能够确认成功收取款项的详细聊天记录。
最后,婚外情证据。
此类证据可以证明你的丈夫/妻子与第三者之间存在不道德的男女关系,例如暧昧的聊天记录、往来信件、社交媒体上的亲密照片和视频等等。
同时,还需要获取第三者的身份信息。
你可以通过她的微信账号、手机号码、银行卡等信息来查询。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间接证据,如物证、视听材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核实,以确保其真实性,才可被视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另外,若你的丈夫/妻子是用他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转账的,那么你就没有权利起诉小三要求返还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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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后转移财产会受到什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财产转移罪的刑罚规定,其最高可达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同时还需处以罚金的附加处罚。
在法律实施环节,对于那些故意且恶意地实施财产转移行为的被执行方,将被认定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这些情况下,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产;
2.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为了逃避判决的履行,将财产转让给他人,从而导致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都可以被视为恶意转移财产罪:
1.在法律文书产生法律效力之后,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方式,使得人民法院无法执行;
2.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处理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3.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活动;
4.有履行能力却拒绝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绝协助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算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婚前财产在婚后增值的情况下,它并不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尽管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结婚后获得的任何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之外,都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对于房产在婚后的增值,由于其本质上属于自然增值,所以仍然被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归其单独所有。
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就已经达成了相关协议,那么这个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其次,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定义,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
这些财产可以是物质形式的,如金钱、物品等;
也可以是资金形式的,如股票、债券等;
甚至还可以是抽象财产,如知识产权等。
在分配这些财产时,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度量标准进行评估和分配。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该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都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这意味着,夫妻双方有权自主决定他们的财产归属问题。
总的来说,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立,旨在调整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保护夫妻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利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同时也保障了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安全。
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其性质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双方应对全部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而不能仅仅依据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来确定其享有的共同财产所有权的比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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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有什么特征
物权与债权。私有财产权不仅攸关生存的质量和生活的改善,而且给经济增长提供了最强大的推动力,是民富国强的法宝,市场经济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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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婚姻索取财物犯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涉及利用婚姻关系获取财务利益之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所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
(1)如果涉案金额达到特定规模,将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刑罚,以及相应的罚金;
(2)若涉案金额规模较大或存在其他恶劣情节,将面临三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的处罚;
(3)而在极端情况下,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时,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责任。
关于“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两种行为之间的主要区别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在买卖婚姻中,男女双方对于缔结婚姻的意愿并不真实;
其次,买卖婚姻的实际操作者往往并非男女双方本人,而是由他们之外的第三方进行操控;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婚姻属于无效婚姻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进行土地征收与拆迁过程中,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种是为了满足军事和外交活动需求而必须占用的土地;
其次,为政府组织开展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占用的土地也被视为公共利益所必需;
另外,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所需占用的土地亦在此列;
同时,为实现扶贫搬迁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所需占用的土地也被视为公共利益的体现;
此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所需占用的土地同样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个人所得税多少钱开始征收
[律师回复] 解析:
现行个税起征标准定为每月五千元人民币。
具体而言,对于月薪位于一至五千元人民币区间(含本数)的人群,其适用的个税税率应为零;
其次,月收入介于五千至八千元人民币(含本数)之间者,其适用的个税税率为百分之三;
再者,月收入位于八千至十七千元人民币(含本数)之间者,其适用的个税税率为百分之十;
接下来,月收入位于十七千至三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之间者,其适用的个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然后,月收入位于三万至四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之间者,其适用的个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五;
最后,月收入位于四万至六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之间者,其适用的个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十;
而当月收入超过六万元人民币时,其适用的个税税率将升至百分之三十五;
若月收入达到八万五千元及以上,则需按百分之四十五的税率缴纳个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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