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人民按规定一律不予受理。
2、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应当受理。
3、要依法受理。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案件时,一般会按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
4、对事实婚姻,人民应将它与合法婚姻关系一样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