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嫌疑人。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
2)盗窃金融机构的;
(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
4)累犯,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每增加500至600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
2、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手段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超过1万元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实施细则】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达到1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