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此新事由不受前诉既判力的约束甲公司欠乙公司80万元,乙公司因此了甲公司,判决甲公司应偿还此笔款项。乙公司只好再次甲公司,甲公司答辩时称乙公司为重复,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予驳回,并定了和解协议和还款计划。此后的一年内。判决生效后。请问:乙公司再次甲公司是否为重复乙公司再次甲公司不属于重复。甲乙两公司在判决后达成和解协议是一个新的事由。乙公司想申请执行原生效判决,甲乙两公司和解,且和解协议已经部分履行,但是还了30万之后,但是申请执行的期限已过,甲公司就未再还款了,甲公司一直按和解协议和还款计划还款,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的受案条件。甲公司应当偿还余下的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