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体现在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 劳动就业方面。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文化生活方面。政府和社会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在公共图书馆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 社会保障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